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刊登在法治日報的原告重慶重華玻璃纖維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泰諾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中,其中“現(xiàn)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2025)渝0115民初2114號民事判決書”,應更正為“現(xiàn)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2025)渝015民初3539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更正。
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刊登在法治日報的原告重慶重華玻璃纖維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泰諾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中,其中“現(xiàn)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2025)渝0115民初2114號民事判決書”,應更正為“現(xiàn)依法向你司公告送達(2025)渝015民初3539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更正。
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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