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刊登的王達三訴騰沖市南門外文化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章俊標、郭基隆合同糾紛公告中,送達時間應為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其他內容不變,特此更正。
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刊登的王達三訴騰沖市南門外文化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章俊標、郭基隆合同糾紛公告中,送達時間應為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其他內容不變,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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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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