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貴雨:本院已于2025年12月2日所作出的原告大連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劉貴雨的民事判決書中有誤,(2025)遼0211民初14455號民事判決書中第2頁上數(shù)第4行,“欠費日期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補正為“欠費日期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第2頁下數(shù)第2行,“欠費日期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補正為“欠費日期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第3頁下數(shù)第11行,“欠費日期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補正為“欠費日期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第3頁下數(shù)第1行,“欠費日期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補正為“欠費日期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特此公告。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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