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5651號 史澤斌: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西城支行與被告史澤斌信用卡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寧0104民初356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史澤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西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549.63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44549.63元自2020年2月10日至款項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94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史澤斌負擔。若本案未提起上訴,負擔案件受理費的當事人(已預交除外)應于裁判文書生效后10日內向本院交納;若本案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應根據二審裁判文書確定的案件受理費負擔情況予以交納,逾期未交納的,依法強制執(zhí)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將依法采取信用懲戒措施。限你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702號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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