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40637號 周永花:本院受理的原告銀川沃盈凈水器銷售有限公司訴被告周永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沃刻牌直飲機設(shè)備剩余尾款總計金額3888元,違約金180元(欠款天數(shù)×2,2025年10月—2025年12月)合計406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等,自公告之日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2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銀川市興慶區(qū)立新巷9號樓4樓411室)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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