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飛、徐玉琴:原告龔一鳴與被告陳飛、徐玉琴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5)蘇0681民初14507號民事判決:一、被告陳飛、徐玉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龔一鳴進行書面道歉(道歉內容須經(jīng)本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啟東市匯龍學生公寓小區(qū)宣傳欄等處公開本判決主要內容);二、被告陳飛、徐玉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龔一鳴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三、駁回原告龔一鳴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0元、公告費400元,合計8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陳飛、徐玉琴共同負擔。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訴訟費用催繳通知書、結案提示函,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啟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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