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長紅(210402197103100924):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賢珍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宣判、送達(2025)遼0211民初1745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郭長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賢珍貨款17674元及利息(以17674元為基數(shù),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標準計算);二、駁回原告王賢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6元(原告已預交),公告費(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均由被告郭長紅負擔,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自公告見報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期滿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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