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賢:本院受理原告重慶歐正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與陳國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26)渝0113民初7236號,因陳國賢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陳國賢公告送達案件的民事起訴狀副本(訴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8157元;逾期款項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卡。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30分(如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