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02民初597號,冉榮(公民身份號碼50010219920901601X):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彩鳳與被告朱辰辰、冉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告冉榮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被告冉榮公告送達(dá)民事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簡轉(zhuǎn)普裁定書等法律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案定于2026年5月11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右樓317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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