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舒彥剛:本院受理原告寧夏山推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高青、舒彥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寧夏山推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高青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貨款本金和違約金合計36597元,其中貨款本金27600元、違約金8997元(自逾期之日2023年4月3日計算至2023年12月23日,264天×10000元×0.0003=792元;2023年4月3日計算至2025年12月18日,991天×27600元×0.0003=8205元,兩項合計8997元,之后違約金按逾期總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舒彥剛在人民法院對高青的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項債務時,向原告承擔保證責任;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