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6008號 單亞軍、張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張立崗與被告單亞軍、張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960元;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2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銀川市興慶區(qū)立新巷9號樓4樓411室)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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