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喜春: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長吉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喜春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寧夏長吉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車期間產(chǎn)生的違章費用11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的訴訟費用(包含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違約金、律師費等)。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