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銘: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浩與被告劉家銘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李明浩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12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約定利息: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按雙方約定利率3.24%/年計算,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為121.16元;逾期利息:若未約定利息,自逾期之日2023年7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83.92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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