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才:本院受理原告王會賢與被告何建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王會賢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800元;2.訴訟費、公告費等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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