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黑0623民初676號 李豐:本院受理原告林甸縣興稻化肥商店訴被告李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2026)黑0623民初676號民事裁定書。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shí)(遇法定假日順延)在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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