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柯:本院受理原告張百平訴被告郭紅玲、李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12民初13526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舉證通知書、轉(zhuǎn)普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請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47.62元(以2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的1.5倍自2024年9月8日起暫計算至2025年10月19日,實際計算至貨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合計21047.62元;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下午14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民一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應(yīng)準時出庭參加訴訟,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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