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平:本院受理原告胡群靈與被告張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及(2026)渝0104民初83號民事裁定書(轉普)。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的次日上午9時30分(如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矛盾化解中心云上法庭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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