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13民初6020號,楊興龍:本院受理原告梁加勇與被告楊興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受送達人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22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為普通程序)、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等訴訟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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