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平(居民身份證號碼:211121198607054026):本院受理的原告鮑紫霞訴姜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25)遼0102民初28300號】,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三個規(guī)定告知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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