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0104民初40607號 母強、母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寧夏恒昱工貿(mào)有限公司訴被告母強、母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6074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0746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LPR計算直至付清為止),截至2025年12月1日止的利息為5356.28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商事共享法庭(銀川市興慶區(qū)立新巷9號樓4樓411室)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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