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5812號 王坤:本院受理的丁勇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9500元;2.本案訴訟費用、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民事案件審判人員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14時2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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