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2794號 李愛玲、白程煜:本院受理的原告馬磊與被告李愛玲、白程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請為:1.請求判令被告李愛玲、白程煜向原告歸還借款300000元,利息6000元(暫計算至2026年11月29日,實際請求按年利率12%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共計306000元;2.請求判令被告李愛玲、白程煜向原告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10000元;以上1、2項共計316000元;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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