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26312號 馮海東:原告李丹、文萍、郭毅偉、趙勝軍、張耀飛、劉鵬與被告馮海東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寧0104民初26312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馮海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原告文萍投資款25000元;二、被告馮海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李丹、文萍、郭毅偉、趙勝軍、張耀飛、劉鵬分紅15000元;三、被告馮海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李丹、文萍、郭毅偉、趙勝軍、張耀飛、劉鵬違約金9000元;四、駁回原告李丹、文萍、郭毅偉、趙勝軍、張耀飛、劉鵬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40元、公告費250元,由被告馮海東負擔。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寧0104民初26312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民事審判第二庭(1107室)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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