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福:本院受理原告朱佳楓與被告李正福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朱佳楓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貨款11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計50%的標準,自2025年11月7日起計算至款項支付完畢之日止,暫計至2025年11月25日為26.13元];二、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已產(chǎn)生的法律咨詢服務費4500元;三、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含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以上金額暫合計為15526.13元。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6)蘇0681民初61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等相關(guān)法律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之日的次日起至十五日止,在此期間內(nèi)請你提供與原告訴訟請求相關(guān)的證據(jù),逾期不舉證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6年4月21日下午14時10分在啟東市人民法院和合第三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啟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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