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15民初1478號 重慶順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家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與被告重慶順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家祥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通過直接、郵寄等方式向你們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和民事裁定書(簡轉普)等法律文書。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務費41000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逾期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本院定于2026年5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四十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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