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紅:原告陳志發(fā)與被告曾永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251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曾永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陳志發(fā)支付貨款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6.3%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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