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麗:本院受理原告德宏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有限公司瑞麗支行與被告王玉麗信用卡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原告訴請如下:1.判令被告償還信用卡欠款本金4945.78元、利息831.17元、費用2235.09元,合計8012.04元(以上金額暫算至2025年9月1日止)。并按照雙方簽訂的《云南省農(nóng)村信用社金碧貸記卡領(lǐng)用合約》《云南省農(nóng)村信用社金碧貸記卡收費標準》約定的標準向原告支付上述信用卡自2025年9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費用;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出的律師費800元;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包含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拍賣費、評估費等)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審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逾期本院將依法裁判。
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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