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41118號 賴明家:原告朱美興與被告賴明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寧0104民初411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賴明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朱美興支付貨款22025元,支付利息670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8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賴明家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梢栽谂袥Q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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