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08民初1083號,北京眾呼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劍文訴你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之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318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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