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旭東:本院受理原告周曉軍與被告黃旭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25)渝0113民初24573號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渝0113民初24573號案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黃旭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周曉軍2000元;二、原告周曉軍與被告黃旭東2024年8月1日達成的《購車合同》于2025年12月13日解除;三、駁回原告周曉軍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