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海鵬:本院受理(2026)新2325民初534號原告王聰訴你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應訴及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訴訟請求:1.請求解除原告與被告一、被告二簽訂的《租賃車輛掛靠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還車牌號為新BF24004大眾探岳小型汽車,如不能返還該車輛,被告應向原告賠償購車款220000元;3.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租金損失38907元(以4323元/月,自2024年4月1日暫計算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以后的租金以4323元/月計算至實際返還車輛或賠償購車款之日);4.請求判令被告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郵寄費等相關訴訟費用,以上合計:258907元。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10時1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奇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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