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粵1882民初82號
劉小月:本院受理原告陳華錦訴被告劉小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6)粵1882民初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劉小月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陳華錦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計算方法:以2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2%計算,自2025年5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本案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劉小月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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