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3民初6828號之一
劉曉明:本院受理(2025)粵1803民初6828號原告劉志洲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去向不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廖業(yè)平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2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5月2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給原告劉志洲;二、駁回原告劉志洲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20元,由被告廖業(yè)平負擔。被告廖業(yè)平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5420元,逾期未交納,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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