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5176號 范皓:本院受理的寧夏厚生記食品有限公司訴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219194.52元、物業(yè)費19757.53元、水費3262.32元;3.判令被告支付房租違約金60000元、水費違約金9512.21元;4.本案訴訟費、公告費、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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