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軍利:本院受理原告銀川鑫君憶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訴被告田軍利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墊付的違章罰款550元,滯納金550元,合計1100元;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1100元為基數(shù),自2025年12月30日(原告墊付罰款之日)起,按起訴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的四倍即年利率12%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2026年1月7日為2.53元,計算方式:1100元×12%÷365天×9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約定處理違章,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違約金1800元,(違約金以每條違章300元(違章罰款除外)計,計算方式:300元×6條);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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