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兵:本院受理騰沖市倍耐力輪胎銷售中心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訴請(qǐng):1.判令楊建兵支付原告貨款81000元,并按照一年期LPR加計(jì)50%計(jì)算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訴訟費(fèi)、律師費(fèi)等由楊建兵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30日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定于答辯期滿后第3日(休假日順延)8:30在本院速裁法庭公開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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