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1535號 許福民:本院受理的寧夏黃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信用卡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信用卡借款本金44691.11元、利息27030.38元、費用3782.88元(含違約金等),以上暫合計75504.37元(利息及違約金等暫計算至2025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違約金等按黃河銀行信用卡申請表約定的方式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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