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家梁 通訊員 吳娟
校園是未成年人成長的樂園,安全保障是校園建設的重中之重。然而,課間的意外追逐碰撞,不僅可能造成身體傷害,還易引發(fā)多方糾紛。近日,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qū)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校園傷害賠償糾紛案,以“情法理”交融的方式化解多方矛盾,既保障了受傷學生的合法權益,也為兩名未成年人的成長撐起了溫暖的“保護傘”。
據了解,原告鄒某與被告曹某均為某中學學生。事發(fā)時,曹某在走廊追逐奔跑過程中不慎撞倒鄒某,導致鄒某額頭受傷流血。學校在事發(fā)后第一時間將鄒某送醫(yī)救治,并及時通知雙方家長。曹某家長先行墊付了2000元醫(yī)療費。后續(xù),鄒某額頭傷口愈合后留下瘢痕,為進行美容修復,產生了15000余元的相關費用。因雙方家長及學校就該筆費用的承擔問題協(xié)商未果,鄒某遂將曹某及其監(jiān)護人、學校一并訴至法院,索要相關賠償。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量該案關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校園安全管理,在審查案卷時發(fā)現(xiàn)學校投保相關責任險,當即建議并指導學校追加承保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為一攬子化解糾紛筑牢基礎。
庭審中,法官秉持“調解優(yōu)先、案結事了”原則,未急于裁判,而是細致核查各項費用證據,向各方透徹釋明賠償項目的法律依據及計算標準,重點就爭議較大的美容修復費,結合未成年人瘢痕的心理影響及治療合理性耐心分析,引導各方理性看待訴求。
調解中,法官始終兼顧各方難處,盡顯司法溫情:對原告家庭,充分共情其承受的身心痛苦與經濟壓力;對被告監(jiān)護人,肯定其前期主動墊付醫(yī)療費的擔當,同時明晰其應承擔的監(jiān)護責任;對學校,深入剖析校園安全管理職責,督促其進一步完善警示標識、強化課間管理;對保險公司,則清晰闡釋其應盡的理賠義務。與此同時,法官還多次與保險公司理賠專員溝通對接,詳細說明案件情況,有效打消了其理賠顧慮。
在法官的多輪耐心溝通與疏導下,各方當事人的分歧逐步縮小,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曹某監(jiān)護人賠償鄒某8500元,保險公司向鄒某支付理賠款4500元。這場年末調解,不僅充分保障了鄒某的合法權益,成功化解了學生、家長、學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多方矛盾,更以司法溫度消融了糾紛隔閡,為兩名未成年人的新年增添了安心與暖意。
編輯:莫亞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