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不生孩子,丁克家庭有了新熱度,夫妻雙方都不想生育孩子。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也有夫妻中一方想要生孩子而另一方不愿意的情況出現。如果這種分歧無法解決,可能會對夫妻關系造成傷害,最終導致勞燕分飛。
案例:妻子拒絕生育,丈夫起訴離婚被駁回
不久前,海南省??谑邪l(fā)生這樣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2009年4月,馬超和朱丹通過互聯網認識后,頻繁交往。幾個月的熱戀之后,他們便到民政部門領證結婚,開始了他們的婚姻旅程。然而,由于馬超常年在外地工作,兩人聚少離多,多年來都未能生育子女。
最終,馬超向??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兩人婚前相互了解不夠,感情不穩(wěn)定;婚后他常年在外地工作,朱丹拒絕前往陪同。他每年回家時間很短,而在此期間,朱丹還以各種理由躲避他,拒絕履行妻子義務。此外,朱丹明確拒絕生育子女,并拒絕探望馬超的父母,使得他及家人均難以忍受。因此,他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雖然丈夫已起訴離婚,但朱丹并不同意。她表示,雙方在婚前已經進行了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礎牢固。婚后,盡管夫妻雙方因工作原因相處的時間不多,但這并不構成實際意義上的分居。
龍華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生活中長期兩地生活,溝通不足,導致矛盾產生。朱丹作為妻子,應該多體諒丈夫,并在家庭生活中給予丈夫更多的關心和照顧。同時,雙方也應該互諒互讓,加強溝通交流,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共同構建和諧家庭。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修復的可能,因此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
走訪:受訪市民對夫妻生育權問題看法不一
妻子拒絕生育,導致夫妻之間因生育權引發(fā)糾紛的案件,近年來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這類案件涉及夫妻之間的生育權問題,不僅反映了現代社會中婚姻觀念的變遷,也揭示了婚姻中存在著性別角色、家庭責任、個人權益等多方面問題,近年來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
對此,記者在??谑须S機采訪一些市民,發(fā)現大家對于妻子拒絕生育而引發(fā)的生育權糾紛問題持有不同的觀點。
一部分受訪者認為,生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責任和義務,妻子有義務為家庭生育后代。他們認為,拒絕生育的妻子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丈夫的權益,夫妻之間應該通過溝通和協商,達成共識。還有人認為,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應該平等對待,但同時也應該考慮到家庭的整體利益和社會的責任。
另一部分受訪者則認為,妻子有權決定是否生育,因為生育對女性身體和職業(yè)生涯都有較大影響。他們主張,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應該平等對待,尊重女性的選擇。同時,他們呼吁社會各界關注女性在生育問題上的困境,如職場歧視、家庭壓力等,為女性創(chuàng)造一個更加寬松和公平的環(huán)境。
在采訪過程中,記者還發(fā)現了一些市民對生育權糾紛案件的態(tài)度較為中立。他們認為,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決策,同時要充分考慮到對方的感受和需求。在遇到分歧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女方不同意生育不侵犯丈夫生育權,但丈夫可起訴離婚
對于夫妻雙方享有的生育權等問題,海南先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雯表示,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是人生來具有的與人身不可分的一種權利,應視為女性在生育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作為男性公民,雖然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才能夠實現,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則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決定。
“女方對是否生育有獨立的決定權,女方不同意生育或者擅自終止妊娠的行為并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李雯表示。
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fā)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處理?!?/p>
李雯表示,通過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雙方對生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妻子不同意生育或者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終止妊娠,雖然可能會對丈夫在情感上造成傷害,但并不違法,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也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根據該規(guī)定,在妻子擅自終止妊娠時,丈夫不得以生育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法律側重于保護女性對生育的獨立決定權,那么男性的生育權是不是無法得到保護呢?李雯表示,如果夫妻雙方因生育發(fā)生糾紛并致使感情破裂,男性可以依法請求離婚,法院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處理。這個法律規(guī)定的意思是,妻子可以單方終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但丈夫可以起訴離婚,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判決準予離婚。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內容是離婚的法定情形,而不是指離婚的過錯。(除律師外,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2024年6月7日《法治時報》記者 王天宇)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