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季期間,部分家長為了讓子女進入理想的學校,不惜花重金“找關系”“找門路”,一些不法分子將家長的愛子之心異化為“商機”,抓住家長的迫切和焦慮心理,精心布下陷阱。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件。
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謊稱自己是某保安公司老板,可以幫林某某辦理其子女入學福州某重點中學事宜,多次以需要請客送禮、繳納入學費用等理由,讓林某某向其轉賬合計人民幣153840元。2024年8月5日至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謊稱可以幫鄭某某辦理其子女入學福州某職業(yè)技術學校事宜,騙取鄭某某轉賬人民幣3000元。此后,被告人王某某將上述錢款均用于其個人和家庭的日常開銷。2024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到案。
鼓樓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錢財,金額達人民幣15684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有其他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林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3840元,退賠被害人鄭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56840元,已經(jīng)達到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
法官提醒
各類院校入學均有明確的政策規(guī)定和官方流程,家長應通過教育部門、招生學校等正規(guī)渠道,辦理入學手續(xù),切勿輕信“花錢買名額”“托關系辦入學”等說辭。如遭遇詐騙,務必保存好相關證據(jù)并及時報警。同時,家長還需注意保護好子女及家庭的信息(如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切勿輕易外泄。如遇可疑情形,應及時與校方、教育部門溝通確認,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2025年7月28日 中國法院網(wǎng) 林宗汶 黃雪娥)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