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亞男
近日,山東“入室搶嬰案”二審開庭。本應(yīng)是被告人悔罪認罰的場合,主犯曾某某卻頻頻抖腿、當(dāng)庭翻供,甚至公然辱罵受害人。這般姿態(tài)一經(jīng)曝光,瞬間激起公眾強烈憤慨。
這起案件的殘忍與漫長,足以令人心顫。2006年12月一個凌晨,曾某某伙同他人,經(jīng)事前窺探,攜帶工具翻墻撬鎖,潛入僅有老人在家的姜宅,將僅8個月大的嬰兒小姜從襁褓中奪走,后以28600元的價格出賣。自此,這個家庭墜入深淵。母親踏上漫漫尋子路,足跡遍布全國;爺爺含恨而終,奶奶哭瞎雙眼,直至2024年,被拐17年的小姜才終于與親生父母相認……
心理學(xué)中常將創(chuàng)傷比作木板上拔不掉的釘子,但對受害者一家而言,這份痛苦遠比釘痕更深,更難磨滅。如今,法庭之上,曾某某公然挑釁、揚言報復(fù)。這無異于將尚未拔出的釘子再次狠狠錘深,對受害者家庭施加二次傷害,更是對法庭尊嚴與法律權(quán)威的公開褻瀆。有媒體報道,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此類行為已涉嫌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依法可構(gòu)成從重或加重情節(jié)。
眾所周知,司法量刑有其判斷標準,不應(yīng)因外力干涉而偏移;司法量刑也講寬嚴相濟,對真誠悔過者,法律會酌情予以從寬考量。但“寬”絕非無條件、無前提、無原則的讓步。對于毫無悔意,甚至變本加厲之人,法律必須彰顯其剛性。當(dāng)然,剛性并不意味著簡單的“從嚴”,而是讓刑罰的力度與罪行的惡劣程度、與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匹配。
司法之責(zé),不僅在于懲治既往罪行,也須遏制當(dāng)下之惡、未來之禍。當(dāng)有人在法庭上公然踐踏受害者尊嚴、挑釁司法正義時,法律理當(dāng)作出有力回應(yīng),讓所有人看見:正義不赦偽善,法治不容欺凌。這既是對受害者的必要撫慰,更是捍衛(wèi)司法公信力的底線所在。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