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學的研究對象為特定國家的刑法制度和刑法規(guī)范,通常表現(xiàn)出議題本土化的特點
● 刑法學理論是對刑法制度和規(guī)范的解釋和意義賦予方式
● 我國刑法學方法的自主性,重點在于推進非形式推理方法和價值權衡方法兩個方面的自主性
□ 高巍
21世紀初以來,圍繞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和現(xiàn)代刑法制度的建立,如何立足中國、借鑒國外,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學知識體系,一直是時代變遷中刑法學自主性的爭論焦點。一方面,立足中國不等于不加甄別的全盤接受中國既有的傳統(tǒng)知識體系,必須去偽存真,去莠存良,以時代需要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導向;另一方面,借鑒國外也不能脫離中國的具體國情,需要以不同國家政治架構和文化基礎方面的同構性作為借鑒依據,全力實現(xiàn)刑法學知識體系中普遍性與特殊性的有機統(tǒng)一。刑法學知識體系主要由基于刑事立法的研究議題、理論體系、方法論構成,分別從研究對象、研究視角、研究工具三個方面構建和形塑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中國刑法學議題的自主性構建
刑法學的研究對象為特定國家的刑法制度和刑法規(guī)范,通常表現(xiàn)出議題本土化的特點。在議題選擇上,不僅要以我國刑法制度、規(guī)范作為基礎,還應當兼顧議題的特色性與重要性。
(一)制度關聯(lián)性
制度關聯(lián)性對我國刑法學議題選擇的指引體現(xiàn)在對三種關系的處理上。
第一,現(xiàn)行刑法與理想刑法。理想刑法取消時空條件與刑法制度的關聯(lián),不能反映刑法制度的時代特點和地域特點,也不能反映刑法制度的主權意志性?,F(xiàn)行刑法則具有鮮明的時間性與空間性,內嵌于特定國家與特定時代之中。在某種意義上,理想刑法只是一種研究現(xiàn)行刑法的元敘事工具,未必可以作為認知性工具。
第二,國內法與國外法。我國刑法學的議題選擇應當以我國刑法制度為主,特別是要聯(lián)系我國刑法制度所關聯(lián)的歷史條件和政治背景進行研究。我國刑法學對外國法的研究,還應當著眼于生活現(xiàn)象背后的政治評價與規(guī)范意義,方可有利于實現(xiàn)特定外國刑法制度與我國刑法制度的意義契合。
第三,法制度與法規(guī)范。法制度是法規(guī)范的集合,二者為整體與部分的關系。作為整體的法制度,并非法規(guī)范的簡單相加,而是格式塔意義上的整體。對具體刑法規(guī)范的研究,不能脫離刑事法律制度的整體意涵;對刑法制度的研究,也必須以具體刑法規(guī)范為基礎。
(二)特色性
特色性,是指具有中國特色的具體刑法制度或刑法規(guī)范。
第一,整體刑法制度。我國刑法制度的形成,主要受三種成分的影響:中國古代、革命實踐、西方現(xiàn)代,這是一個客觀既定的事實。在選擇刑法學議題時,要考慮到我國整體刑法制度的這種多元混合的特色,避免簡單地進行古今、中西劃分,避免從單一、絕對的立場出發(fā)。
第二,特定刑法制度。我國刑法制度除了在整體上表現(xiàn)出混合多元的特色,在諸多特定刑法制度層面也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如積極與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犯罪定量制度等特定刑法制度。
第三,具體刑法規(guī)范?;谖覈淌铝⒎ǖ膫鹘y(tǒng)和背景,部分具體刑法規(guī)范也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其中,較具有代表性的刑法規(guī)范有特殊防衛(wèi)、單位犯罪、共犯等。
(三)重要性
在刑法學研究的議題選擇上,還要以議題的重要性作為選擇依據。基于學術研究服務社會的需要與學術知識可傳遞性的要求,議題重要性的判斷可從實踐關聯(lián)度和可普遍化范圍兩個方面展開。
中國刑法學理論的自主性構建
刑法學理論是對刑法制度和規(guī)范的解釋和意義賦予方式??蓮暮暧^犯罪論體系與微觀刑法理論兩個層面進行刑法學理論自主性具體路徑的展開。
(一)犯罪論體系
犯罪論體系的自主性路徑,居于普遍范式與特殊語境之間,并以我國刑法目的和任務的實現(xiàn)程度作為基本判準。
(二)具體理論
刑法學具體理論的自主性構建,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對繼受理論的本土化改造;二是中國原創(chuàng)理論的建立。
1.對繼受理論的本土化改造
第一,在繼受理論時應當考察該理論在原產國的信任度。具體到刑法理論而言,就是要在同等條件下盡可能繼受國外的主流理論或通說。第二,在繼受理論時應當考察該理論的跨情境信任度。一種理論是否具有跨情境的信任度,決定了該理論的解釋能力和適用范圍。第三,在繼受理論時應當注重本土化改造。一方面,以我國刑法制度和刑法基本理論體系的整體結構作為依據,提高國外刑法理論在我國刑法理論整體結構中的融貫性;另一方面,進行語言表述方面的本土化改造。
2.中國原創(chuàng)理論的建立
在繼受和改造國外理論之外,立足于中國刑事法治實踐,提出或創(chuàng)建屬于中國的理論,在解決中國問題的同時,提供世界問題的中國方案,才是刑法學理論自主性構建的更高階段。具體而言,原創(chuàng)理論的建立,可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立足于刑法制度的深層結構,創(chuàng)建中國原創(chuàng)理論。第二,立足于中國智識的創(chuàng)新轉化,構建中國理論。
中國刑法學方法的自主性構建
我國刑法學方法的自主性,重點在于推進非形式推理方法和價值權衡方法兩個方面的自主性。
(一)非形式推理方法
我國刑法學對于法律論證理論必須進行本土化的選擇和改造,以契合于我國的政治—社會共識,進而形成具有自主性的中國刑法論證理論。
1.我國刑法論證理論應當以規(guī)則正義為主要取向
我國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意味著維護立法者所設置的規(guī)則正義,較諸個案中特定個體的正義感更為重要。因此,我國的刑法論證理論應當肯定罪刑法定原則這個重要的政治和社會共識,并以此為基礎進行本土化改造。
2.我國刑法論證理論應當以整體性為導向
刑法論證理論為社會深層結構在方法論層面的表達。在我國刑法學中,論證理論的構建應當注重與整體性的思維基質相契合,才能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論證理論。
(二)價值權衡
價值權衡由價值要素、價值結構、權衡模式構成。無論是價值要素、價值結構還是權衡模式,都應當以我國刑法制度和刑法實踐為依據,突出價值權衡結構和要素的自主性。
1.價值要素
刑法學中價值權衡的制度性基礎主要體現(xiàn)在憲法與刑法規(guī)范之中。憲法之所以可以為刑法學中的價值權衡提供價值要素的篩選機制,就在于憲法所確立的價值體系是刑法制度和刑法價值的基礎。憲法規(guī)范是憲法價值秩序的現(xiàn)實表達,憲法價值秩序則作為憲法規(guī)范的觀念性、精神性基礎。我國刑法制度也為刑法學中價值權衡提供了可接納的價值要素范圍和類型。
2.價值結構
首先,基于規(guī)則的價值結構。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則形成的教義學體系,可初步勾勒出規(guī)則之間的價值結構。其次,基于原則的價值結構。根據權威來源的不同,一般情況下憲法原則位階高于刑法原則。根據原則形式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實定法原則位階高于推導性原則,推導性原則位階則高于倡導性原則。最后,原則與規(guī)則的關聯(lián)價值結構。規(guī)則價值位階通常高于原則價值。當然,上述三種價值結構,都只具有提示性和初步優(yōu)先性,不具有絕對、強制的拘束力。
3.權衡模式
首先,價值權衡模式應當是語境性與體系性的結合。因此,要避免突破教義學體系的語境式價值權衡,特別是用價值權衡替代規(guī)則適用。當刑法規(guī)則明確時,就意味著規(guī)則的適用具有優(yōu)先性,因為明確的規(guī)則背后正是立法者清晰的價值權衡結論。
其次,價值權衡模式應當是理由導向的反思平衡模式。刑法學中的價值權衡,往往是價值沖突情形下的反思平衡,應當歸屬于廣義的反思平衡,其重點不在個案的特定價值判斷證成,而在于多種競爭性價值在個案適用中的理性選擇。價值沖突的化解或平衡,雖然可以借助基本價值結構提供初步的理由,但還需要面臨具體個案中其他理由的反駁和競爭。刑法學中反思平衡方法所依賴的背景理論,與特定國家刑法制度和刑法觀念中所隱含的“生活形式”有關,而“生活形式”則形成于特定國家的制度、歷史、文化之中。刑法學中的反思平衡,只能基于中國“生活形式”的背景理論,這些背景理論與西方背景理論并不盡相同。
(原文刊載于《政法論壇》2025年第4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