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淑秋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十五五”規(guī)劃建議要求,聚焦消費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發(fā)布一批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案例涵蓋電子產品保修、騎手安全保護、餐飲消費維權、農產品種子質量、教育機構糾紛等民生關切領域,通過“小切口”精準釋法,既為消費者依法維權提供指引,也督促經營者誠信自律,以司法力量助力提升消費品質、提振市場信心。
此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涉及網絡平臺有償保修服務的案件引發(fā)關注。消費者陳某在某網絡購物平臺花費1114元購買電子手表,并支付133元選購平臺提供的“全面保修服務”。根據《全面保修條款》第七條約定,商品兩個以上部件損壞,可以認定難以修復,可以直接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商品。
隨后,陳某收到主板等兩個部件維修后寄回的手表,發(fā)現存在官方保修期縮短等問題,便要求更換新機。因協(xié)商無果,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浙江某公司更換新機,并承擔相應的賠償金。
一審法院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浙江某公司應向陳某提供全新的同品牌同型號手表并支付賠償金500元,陳某收到后應退還原手表。
浙江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廈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向其提供除商品官方保修外的額外有償保修服務,屬于近年來網絡銷售平臺所推行的新型營業(yè)項目。其本意系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商品保修,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網絡購物平臺不能嚴格遵守其保修協(xié)議約定,為消費者依約更換貨物,同時在修復過程中,使用二手、陳舊配件予以更換,導致商品質量嚴重降低,亦使得消費者提前喪失官方保修權益,本案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和行業(yè)發(fā)展角度,對于網絡購物平臺是否構成欺詐進行嚴格認定,并支持消費者據此主張更換商品、賠償500元的訴訟請求。
網絡購物平臺提供的“全面保修服務”所約定的協(xié)議條款系格式條款,應對其中的退換貨條件予以明確規(guī)定,如“主要部件”如何定義,所更換的部件質量標準等,同時應注意對于客服售后人員的培訓,對于消費者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消費者退換貨的合理訴求,在符合保修服務條款約定的情況下,不應予以擅自拒絕,避免引發(fā)雙方糾紛矛盾。
編輯:梁夢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