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記者 侯建斌
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經代理律師申請,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準,由指定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的單位、組織或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
調查令在審判實踐中的探索始于1998年,其后逐漸在全國多個地區(qū)陸續(xù)施行。據不完全統(tǒng)計,目前全國至少15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qū)內制定了有關民事訴訟調查令的指導性文件,另有多個省份的部分中、基層人民法院也在試行調查令制定。
當然,隨著適用范圍的進一步擴大,要求為律師調查令進行全國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不少律師反映調查令在實施中仍面臨不少難點。那么,律師調查令制度實施效果究竟如何?還面臨哪些難點?就此,本刊記者近日對話四川省律協(xié)會長程守太、廣東省律協(xié)會長肖勝方和重慶市律協(xié)會長韓德云。
律師調查令制度成效明顯
記者:請介紹一下當?shù)芈蓭熣{查令制度實施情況。
肖勝方:2018年12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正式印發(fā)《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的起訴、審理、執(zhí)行階段,經人民法院批準,律師可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這意味著這一制度在廣東省正式確立。廣州的律師調查令制度起步較早,我以此為例重點介紹一下。
2017年7月,廣州市司法局以主辦市人大代表建議為契機統(tǒng)籌推進改革創(chuàng)新,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律師協(xié)會在廣東率先推廣律師調查令。廣州律師調查令因其保障健全、規(guī)范完善、制度周延、工作細致等鮮明特點,在實踐中得到了全面落實和大力推廣,以多項首創(chuàng)舉措和良好的運行成效迅速形成顯著的標桿示范效應。截至目前,廣州市、區(qū)兩級法院共發(fā)出律師調查令5673份,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的簽發(fā)率達到99.8%,順利調取證據超過72%,調查令的使用已經日趨常態(tài)化。
韓德云:為強化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出臺《關于在民事訴訟中試行律師調查令的意見》(渝高法〔2016〕139號)(以下簡稱《意見》),自2016年7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滿后,市高法于2017年8月15日下發(fā)《關于在民事訴訟中繼續(xù)試行律師調查令的通知》(渝高法〔2017〕219號)?!兑庖姟穼嵤┮詠恚诒U袭斒氯嗽V訟權利、優(yōu)化民事訴訟結構、提升訴訟效率、緩解人案矛盾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廣大律師的充分認可。在試行期間,全市各法院共簽發(fā)調查令640份,律師實際使用587份,有53份因各種原因未實際使用。實際使用的587份調查令中,律師成功使用457份調取到相關證據,成功率為78%,明顯增強了當事人證據收集能力。在未實際使用的調查令中,反映較多的是因為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但部分調查令法院采用的郵寄方式送達,律師在收到調查令后已臨近有效期,導致調查令未實際使用。
程守太: 2017年7月1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民事審判、執(zhí)行階段適用調查令的辦法(試行)》,對適用調查令主體、適用程序、條件等進行了規(guī)范。以成都高新區(qū)人民法院為例,目前該院簽發(fā)的律師調查令的案件以借款合同、民間借貸案件為主,調查內容包括當事人主體信息、財產信息等,涉及工商、房屋管理、車管所等多個部門。2017年該院發(fā)出409份律師調查令,大概六成能成功取證。
調查令權威性不足
記者:各地律師在運用調查令中遇到哪些難點?
肖勝方:一是律師調查令的定性問題。因調查令缺乏上位法依據,導致調查令定性不明和權威性不足。調查令是否屬于法院委托、授權,見到調查令是否等同見到法官,實踐中反應不一。根據律師的反饋意見,部分政府機關、金融機構,特別是外地相關機構,對律師調查令的權威性提出質疑,認為法律并未明文規(guī)定法院簽發(fā)律師調查令的權限,有些以所謂的“行業(yè)規(guī)定”“內部規(guī)定”為借口,稱沒有收到其上級的通知不愿配合。特別是部分金融機構,根據《商業(yè)銀行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接受公檢法的調查取證為由,拒絕配合。二是調查令的強制力缺乏保障。缺乏配套的保障和監(jiān)督制度,對于不配合調查函的單位、個人,沒有相應的強制性約束措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查令的成功率和約束力。對不予配合的被調查對象,沒有相應懲戒處理機制,影響了法院司法公信力,也延誤了取證時效,增加了訴訟成本。根據市律協(xié)所做的問卷調查,超過一半的拒絕配合的單位均在外地,導致律師前往調查取證撲空而浪費了大量人力財力。
韓德云:一是部分接受調查人對調查令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1.部分被調查人認為《意見》出臺后,律師必須持調查令才能調取證據,要求律師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提供法院簽發(fā)的調查令。有律師反映,個別銀行在當事人打印個人的銀行流水賬單時都要求提供法院簽發(fā)的調查令,給當事人收集證據造成不便。2.部分單位以調查令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不予配合或者提供材料不及時、不完整。特別是涉及當事人隱私、個人利益和個人信息方面的證據,只認可法院,不認可律師持調查令進行調查。3.調查令申請成功后,派出所不予配合,理由是調查令的相關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以其他理由不予配合。
二是對不予協(xié)助的被調查人制約不足問題較為突出。律師持調查令調取證據時,存在相關部門不認可調查令并不予配合的現(xiàn)象,其中銀行拒絕承認律師調查令的較多,其理由有未收到市高法院相關文件;律師調查令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法院才是調查主體,法院簽發(fā)調查令讓律師調查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一些銀行還以沒有上級通知為由拒絕承認律師調查令。對被調查人不配合調查、代理律師濫用律師調查令的,缺乏相應的懲戒措施。
缺乏配套制度保障
記者:律師調查難的原因有哪些?
程守太:在司法實踐中,除部門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需配合律師查閱、復制與訴訟案件相關的材料,國家機關中只有工商、不動產登記、公安接受律師的調查,其他國家機關(如海關、稅務、人社、婚姻登記、食品藥品監(jiān)督、計劃生育、人民銀行等)以及幾乎所有的企、事業(yè)單位都以內部資料為由拒絕律師調查取證。多年來,國人普遍形成了“厭訟”心理,與案件無關的人都不愿卷入到與自己無關的訴訟中,“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普遍不配合律師的調查取證,《律師法》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很難落地。同時,由于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并不完善,本應公開的相關信息未予披露,律師在查詢此類信息時,政府機關往往自由決定是否允許律師查詢,其中,最突出的是稅務部門。
如果說律師承辦訴訟的調查取證權還有一定保障外,那律師承辦非訴訟事務的調查取證權就純屬奢談。目前的實際情況是,除了政府公開的信息公民都可以查閱外,律師承辦非訴訟事務是沒有任何途徑和方法可以進行調查取證的。因此,律師調查取證在現(xiàn)實中遇到的困境還是比較突出的。
律師調查取證的困難,根源在于《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在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上的制度缺位,缺乏配套制度保障的律師調查權就是“空中樓閣”,可望而不可及。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必要的強制力,在調查對象不予配合時對其予以制裁,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之道。
立法推進調查令制度實施
記者:就破解律師調查令實施中的問題,有哪些建議?
肖勝方:建議從全省、全國的層面出臺健全的律師調查令制度,對于受調查人不按時提供證據、拒絕提供證據等行為,規(guī)定相應的強制約束措施。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民事訴訟法做如下修改,在民事訴訟法層面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中增加第2款: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可以在審理、執(zhí)行階段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經審查,申請調查的內容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聯(lián)性且有助于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律師調查令。
韓德云:一是明確調查令的適用范圍和規(guī)范調查令的運行程序。建議通過立法規(guī)定適用明細,完善立法層面設計,明確調查令的法律地位。同時,在調查令的運行程序中要明確規(guī)定調查令的申請程序并確認其強制力,保障調查令的運行,完善配套制度和文書格式。二是建立調查令保障措施。明確被調查人應承擔的義務以及不予協(xié)助應當承擔的責任,制定可操作性的制裁措施,對違反調查令制度的,進行嚴肅處罰,確保調查令的威懾力。
程守太: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關律師調查令的申請主體、接受主體、申請時間、適用范圍,應由民事訴訟程序法做出規(guī)定,而其法律效力和懲罰可以在律師法中做出規(guī)定。
編輯:王占平
審核: